信托的定义

来源:散户财经 时间:2020-02-18 13:45:47 责编: 人气:

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在美国得到推广和发展,目前美国、英国、日本和中国的台湾发展的比较成熟。1985年在荷兰召开的国际私法会议上通过的《关于信托的承认及其法律适用的国际公约》中,信托被定义为:一个人即委托人在生前或死亡时创设的一种法律关系,委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为某个特定目的,将其财产置于受托人的控制之下。

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2001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对信托进行了 如下定义: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以上信托的定义可以有如下的解释:

(一)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是信托关系成立的前提一般来说,受托人是委托人比较信任的专业金融机构,一旦委托人接受信任,就应当忠诚、谨慎、尽职地处理信托事务,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即所谓的“受人之托、履人之嘱、代人理财”。

(二)信托财产是成立信托的关键

信托是一种以信托财产为中心的信托行为,没有特定的信托财产,信托行为就无法成立。所以,委托人在信托受托人的基础上,必须将其财产权委托为受托人。

所谓信托财产权,是指以财产所包含的利益为标的的权利。委托人可以物权、债权以及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其他任何权利或者可以用金钱计算价值的财产权,都可以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委托人以信托经营机构为受托人,必须要以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财产或财产权设立信托。

(三)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是信托的一个重要特征委托人将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后,对信托财产没有直接控制权,受托人完全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不需要借助委托人、受益人的名义。

(四)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两个基本前提根据信托的定义,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还有两个基本前提:一是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管理或者处分,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委托人的意愿是受托人行为的基本依据。二是管理或者处分信托财产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不能为了自己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利益,受托人也不能从信托财产取得个人利益。